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256号
原告:夏双才,男,195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郑亚君,男,198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双才诉被告郑亚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双才于2015年4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双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夏双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满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