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林兰英,女,汉族,出生1959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林碧英,女,汉族,出生1954年6月9日。被执行人黄黎闽,男,汉族,出生1959年7月14日。被执行人严碧云,女,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关于林兰英、林碧英申请执行黄黎闽、严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黎闽、严碧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