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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291号

申请人李庆龙与被执行人张克俭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龙,张克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291号申请人李庆龙。被执行人张克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庆龙与被执行人张克俭欠款纠纷一案,因中院下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待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