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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43号

陈健煜与苏才政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1-08-13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健煜;苏才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陈健煜,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下寨冬村委会由塘村。

被告:苏才政,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大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煜诉被告苏才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陈健煜以被告苏才政已向其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元,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健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5元,由原告陈健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祁永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