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陈健煜,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下寨冬村委会由塘村。
被告:苏才政,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博鳌镇东屿村委会大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煜诉被告苏才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陈健煜以被告苏才政已向其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元,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健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5元,由原告陈健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祁永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