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50号

张志雷与李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雷,李慎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雷,男,194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慎杰,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雷与被执行人李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012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2102元,2015年4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102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忠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