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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16-2号

谭保胜与郁章省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保胜,郁章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16-2号申请人谭保胜。被申请人郁章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郁章省驾驶的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4月8日被申请人郁章省已经缴纳3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郁章省申请将被申请人郁章省驾驶的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解除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郁章省驾驶的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晓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孔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