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21号

张贵强与王吉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贵强,王吉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张贵强,男,满族,1972年10月9日生,辽宁省本溪县人,系农民,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全晓红,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幸,男,满族,1974年5月24日生,辽宁省本溪县人,系农民,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组织机构代码:72683XXXX。负责人王中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贵强诉被告王吉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贵强、王吉幸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贵强诉称:2013年7月8日17时30分,被告王吉幸驾驶×××号小型轿车,在本桓线过境路骏鸿汽车配件修理厂门前路段倒车时,车辆将行人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即到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跟骨骨折。此事故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县公交认字第2013(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吉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王吉幸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现原告为索要赔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710.66元、误工费22914.71元、护理费2301.12元、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3075.8元、二次手术护理费1917.6元、二次手术伙食补助费1000元、二次手术交通费200元、鉴定费8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2609.89元,上述款项中医疗费、鉴定费被告王吉幸已支付完毕,同时王吉幸给付误工费、护理费等12000元,共计给付35550.6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吉幸垫付)。

被告王吉幸辩称: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被告给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12000元,共计给付35550.66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被告。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发生事故的×××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对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费收据、诊断书、用药明细、住院病志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驾驶证和准驾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以此来证明原告的误工费用按照交通运输业的标准来计算不合理,被告认为可以证明原告有从事该行业的资格,但是没有单位的误工证明,因此只能按照原告的农业户籍性质按照农林渔牧业标准每天36.15元计算;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没有提供,原告是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的,被告认为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的户籍性质按照农林渔牧业标准每天36.15元计算;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收据,对于交通费用请求法院酌情判决。对鉴定费和诉讼费被告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17时30分,被告王吉幸驾驶其所有的×××号小型轿车,在本桓线过境路骏鸿汽车配件修理厂门前路段倒车时,将行人原告张贵强撞倒,造成原告张贵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张贵强受伤后当即到本溪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跟骨骨折。此事故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县公交认字第2013(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吉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贵强无责任。现原告张贵强为索要赔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710.66元、误工费22914.71元、护理费2301.12元、伙食补助费115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3075.8元、二次手术护理费1917.6元、二次手术伙食补助费1000元、二次手术交通费200元、鉴定费8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2609.89元,上述款项中医疗费、鉴定费被告王吉幸已支付完毕,同时被告王吉幸给付原告张贵强医疗费22710.66元、误工费12000元、鉴定费840元,诉讼费1883元,共计给付35550.6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吉幸垫付)。被告王吉幸所有的×××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原告张贵强诉讼后申请对其二次手术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委托本溪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本溪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以[本中司鉴所(2015)司鉴字第0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张贵强右足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约为6000元,住院按15-20天计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医疗证明材料、车辆行驶证,被告提供的保险合同等材料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财产权。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贵强被被告李发明所有的车辆撞倒所受的人身损害,应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吉幸和原告张贵强连按其在本次事故中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张贵强的合理损失为:原告张贵强住院23天,医疗费22710.66元、误工费22914.71元(153.79元/天×149天)、护理费867.6元(36.15元/天×24天)、伙食补助费1150元(50元/天×23天)、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3075.8元(153.79元/天×20天)、二次手术护理费723元(36.15元/天×20天)、二次手术伙食补助费1000元(50元/天×20天)、二次手术交通费200元、鉴定费8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9981.17元。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先行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被告人保公司关于原告张贵强请求误工费过高,没有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不能按从事交通运输业标准经付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张贵强提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原告张贵强请求按行业标准给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护理费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的户籍性质按照农林渔牧业标准每天36.15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收据,对于交通费用请求法院酌情判决,故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张贵强医疗费一万元、误工费二万二千九百一十四元七角一分、护理费八百六十七元六角、交通费五百元、二次手术费六千元,二次手术误工费三千零七十五元八角、二次手术护理费七百二十三元、二次手术交通费二百元,合计人民币四万四千二百八十一元一角一分。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原告张贵强医疗费一万二千七百一十元六角六分、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五十元,二次手术伙食补助费一千元、合计一万四千八百六十元六角六分。上述二项合计五万九千一百四十一元七角七分,扣除被告王吉幸已付三万四千七百一十元六角六分,余款二万四千四百三十一元一角一分。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支公司给付被告王吉幸垫付医疗费等费用三万四千七百一十元六角六分。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八十三元,鉴定费八百四十元,合计二千七百二十三元,被告王吉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关华儒

人民陪审员  吕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瑞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