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诉前调字第00042号
原告:夏祥君,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胡金祥,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祥君与被告胡金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祥君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祥君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祥君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长 刘 策
审 判 员 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