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42号

夏祥君与胡金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夏祥君,胡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诉前调字第00042号

原告:夏祥君,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胡金祥,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祥君与被告胡金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祥君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祥君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祥君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长  刘 策

审 判 员  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