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2号
原告:颜某,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