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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2号

颜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颜某,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2号

原告:颜某,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