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石鸿烈,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凡志,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原告石鸿烈诉被告黄凡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鸿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凡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鸿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鸿烈撤回对被告黄凡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石鸿烈承担。
审判员 曾 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