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958号申请人梁伦梅,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如平,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伦梅与被执行人高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倪 明执 行 员 费月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邹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