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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71-2号

宋华与龚文煜、李聪聪、龚立军、魏德才、黄长安、刘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华,龚文煜,李聪聪,龚立军,魏德才,黄长安,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齐法执字第71-2号

申请执行人:宋华,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龚文煜,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聪聪,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龚立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魏德才,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黄长安,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2)齐赵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龚文煜、李聪聪、龚立军、魏德才、黄长安、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黄长安的住房公积金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