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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右执字第59号

孟庆龙与魏建军、魏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庆龙,魏建军,魏雨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苏右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孟庆龙,男,46岁,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魏建军,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魏雨强,男,35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孟庆龙申请执行魏建军、魏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建军、魏雨强无法取得联系、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孟庆龙申请执行魏建军、魏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全利执行员  满 达执行员  萨日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