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刘日旭,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林,院长。委托代理人姜玮,该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本琦,该医院职员。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日旭与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 判 长 张亚茹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凡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