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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178-1号

烟台西蒙西轴承有限公司与浙江倍安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西蒙西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倍安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烟台西蒙西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吴越,董事长。被告浙江倍安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三路36号10幢。法定代表人陈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西蒙西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倍安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倍安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