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12号原告靖远振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黄河桥头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雷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多亮,白银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峰,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克岩,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兵桃,该公司职员,住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远振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靖远振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远振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远振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5元,减半收取4998元,由原告靖远振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艳
审 判 员 杨道伟
代理
审判员 强唐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