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师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王存英,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许天佑,师宗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王德明,男,汉族,50岁,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被告,王老三,男,汉族,30岁,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英诉被告王德明、王老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予以免受。
审判员 代红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