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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师民初字第401号

王存英与王德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王存英;王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师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王存英,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文盲,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许天佑,师宗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被告王德明,男,汉族,50岁,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被告,王老三,男,汉族,30岁,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英诉被告王德明、王老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予以免受。

审判员  代红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