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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61号

崔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生于1940年12月24日,汉族,不识字,住旬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5日,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外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革

代理

审判员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花转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