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生于1940年12月24日,汉族,不识字,住旬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5日,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外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革
代理
审判员 马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花转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