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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84号

宁夏长登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长登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宁夏长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常应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晖,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长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已经重新达成房屋租赁合同,故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登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长登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7元,减半收取4203.50元,由原告宁夏长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继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佳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