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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3号

周四小与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0-13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四小;王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周四小,无业。被告王学明。

原告周四小诉被告王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四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四小诉称,2013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745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是明确的、合法的,被告依法应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7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借据一份。被告王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7450元,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47450元借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7450元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四小借款47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6元,由被告王学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亮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慧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