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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79号

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丰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丰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79号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b幢6楼,组织机构代码75009092-2。法定代表人夏光明,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田丰秀,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丰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世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郝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