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0575号

董龙英与王居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董龙英,王居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75号原告董龙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居平,个体工商户。

原告董龙英诉被告王居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立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龙英的委托代理人周伟、被告王居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龙英诉称:2014年10月24日,在丰县凤城镇新木材市场院内原被告因为挖沟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厮打。导致原告牙齿开裂,脸部被抓伤。原告共花医疗费用15998.9元、伤情鉴定所需材料冲印费60元、交通费500元。丰县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原告为轻微伤。后经丰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调解,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负责原告镶牙方面的费用。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调解内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558.9元。

被告王居平辩称:原告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我不同意赔偿原告16558.9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9时20分许,在丰县凤城镇新木材市场院内,董龙英与王居平、李秀玲夫妻因为挖沟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厮打。导致董龙英牙齿开裂,脸上被抓伤。原告共花医疗费用15998.9元、伤情鉴定所需材料冲印费60元、交通费500元。丰县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原告为轻微伤。后经丰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调解,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达成丰县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由被告负责原告镶牙方面的费用(费用标准以医院发票为准)。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三组证据(1、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轻微伤检验报告、丰县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2、丰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丰县人民医院收费票据15页、徐州市口腔医院收费票据3页、鉴定伤情所需材料冲印费发票1页;3、交通费发票6页)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具体数额为多少。在庭审中,被告王居平对原告董龙英举证的第二组证据中丰县人民医院收费票据15页中的3页发票(单据号为02990091、01289064、03251284)无异议,认为该三张发票与原告镶牙有关,其余12页发票与原告镶牙无关;被告王居平对徐州市口腔医院收费票据中的3页中的1页发票(单号为0044695488)���异议,认为法医鉴定原告伤的是2颗牙,而原告镶了5颗牙,不应该要5颗牙的钱。原告的牙齿镶的是最好的牙,丰县什么样的牙都能镶,原告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跑到徐州镶最高档的牙齿,原告此行为是讹人;被告王居平对鉴定伤情所需材料冲印费有异议,认为不应由其负担;被告王居平对原告提供的第三组证据有异议,认为交通费不应由其负担。本案中,被告王居平虽然对原告提供的部分证据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在丰县公安局处理该案时,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达成丰县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一项内容为:王居平负责董龙英镶牙方面的费用(费用标准以医院发票为准)。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由于鉴定伤情所需材料冲印费、交通费不是医院发票,故被告王居平对鉴定伤情所需材料冲印费、交通费不应由其负担的抗辩,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确定本案的赔偿范围是:王居平负责董龙英镶牙方面的费用(费用标准以医院发票为准)。综上,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认可双方于2014年11月21日达成的丰县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居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龙英医疗费15998.9元。

二、驳回原告董龙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董龙英预交),由原告董龙英负担25元,由被告王居平负担175元(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立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