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叶洲,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刘丽燕,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叶洲与被告刘丽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亮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