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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301号

张叶洲与刘丽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叶洲,刘丽燕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叶洲,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刘丽燕,男,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叶洲与被告刘丽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亮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