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林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雷 博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林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雷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