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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134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34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林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雷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