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连法星民初字第27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欧某,男,汉族,1956年3月30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梁勇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1984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了三个子女:长子欧阳建强,1985年9月26日出生;女儿欧阳喜娇,1987年4月2日出生;次子欧阳建军,1988年10月16日出生。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2015年3月17日,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儿子和家庭财产归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欧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梁勇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