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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816号

湖南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文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昌和购物中心A层。法定代表人,何文华。被执行人文玲,男,住湖南省双牌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86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文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1400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玲的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