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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少民初字第23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肖某某,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章某某,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该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按离婚协议书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振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