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肖某某,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章某某,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该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按离婚协议书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振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