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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933号

代长亮与姬秀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代长亮,姬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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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933号

原告:代长��(曾用名代长量),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奎,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秀兰,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亮与被告姬秀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长亮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