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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04-1号

左勇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友佳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勇,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友佳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04-1号原告左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友佳商场,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L37566107。经营者万永良。

原告左勇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友佳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左勇承担。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姚梦(兼)

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