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04-1号原告左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友佳商场,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L37566107。经营者万永良。
原告左勇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友佳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左勇承担。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姚梦(兼)
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