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知初字第80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金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金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80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南,系莱州市金城镇金顺超市业主,经营场所莱州市金城镇驻地,门头为金顺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兰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