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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68-1号

黄春红与陶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春红,陶金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68-1号

申请执行人:黄春红,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陶金平,住安徽省怀宁县。黄春红与陶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春红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陶金平名下有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有的车辆在另一案的执行中已被本院查封。黄春红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