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915号
原告:汪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吴场镇。
委托代理人:陈邦焕,夹江县三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吴场镇。
委托代理人:周新华,夹江县三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