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夹江民初字第915号

汪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915号

原告:汪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吴场镇。

委托代理人:陈邦焕,夹江县三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吴场镇。

委托代理人:周新华,夹江县三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