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李广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继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玉林,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生与被告欧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广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生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是755.5元,由原告李广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