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20号

李广生与欧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广生;欧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李广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继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玉林,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生与被告欧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广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生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广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是755.5元,由原告李广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