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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75号

西安洛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洛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75号原告西安洛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秦喜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琪,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沈俊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洛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洛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西安洛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夏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