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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299号

海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海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海某,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马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海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