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马某某甲,女,回族,不识字,农民,娘家住临夏县。被告高某某乙,男,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高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钱风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