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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39-1号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芦安文、姚东、马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芦安文,姚东,马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被执行人芦安文,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东,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超,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飞证经字第1346号公证书、(2013)安飞证执字第25号强制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芦安文、姚东、马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芦安文、姚东、马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赵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