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4行初11号原告葛振东.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石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吉华,男,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虎,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振东认为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简称槐荫民政局)未向其出示为葛振东增加离退休费依据的文件以及给其少计算住房补贴等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葛振东诉称,(一)1999年12月28日军地双方领导交接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6医院领导把我和多名战友2000年全年工资拨给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领导代发,给地方领导开写了我们1999年12月份的基本离退休费工资介绍证明信。我们1999年12月份的工资在部队已发放完毕。总参、总后、总政签发1999年11月16日给全军部队增加基本工资文件经中央军委批准,从2000年起,调整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基本工资、义务兵津贴标准,给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增加离退休费,增加的离退休标准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三部分,其中,离退休干部全额计发,退休干部70元全额计发,其余部分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补发之前时间未发的增加基本工资。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要半年-12个月时间才能完成如上程序。被告对三总部签发1999年11月16日给全军增加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文件是知情的,在2000年1月份12月按“会计制度”程序给离退休老干部增加离退休费并同时加工资单离退休工资栏里。否则被告应从2000年1月补发致于2016年某月,同时将增加的离退休费加在2016年某月工资单离退休工资栏里。(二)被告在2013年度一次算清住房补贴全额。房改工作中,指定宋强、杨吉华、张呈勇三人做具体工作。他们不按总参、总后、总政三总部文件规定办事,篡改我档案中1999年12月份基本离退休费1097元为999元少138元。少学龄5年当军龄5年代入公式计算让我损失24616.95元。我要被告给我“138元”出自何种文件,是什么性质!我2013年7月30日上午问宋强1097元就是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吧?他会意地说:是!但不能作证据!您找了也无有用;民政部有文件团职不能超过1000元。我要民政部文件看,光说有就是不让我看。我坚决向被告要“138元”出自何种文件,“138元”数据性质,特别地向被告要“民政部有文件”团职不能超过1000元这份文件。解放军离退休老干部移交给地方民政部门是代替部队管理之关系,没有复杂的经济关系,更没有更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种文件和规定的权利。被告在2013年一次算清住房补贴金额,对我打击报复是情理难容,被告作为于法无据。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于2000年1-12月用会计制度程序文字记录作证据还我增加离退休费与否真相,判决被告房改时承担给原告少计算24616.95元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葛振东所诉槐荫民政局未向其出示为葛振东增加离退休费依据的文件情况以及给其少计算住房补贴事项,均属于槐荫民政局对其所管理离退休人员葛振东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是上述法律规定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葛振东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振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涛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朱育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