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机构代码:61409170-1.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该联社昌邑信用社主任。被告苗怀涛,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翟建设,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苗卫宾,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苗怀涛、翟建设、苗怀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付海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