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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011号

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苗怀涛、翟建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苗怀涛;翟建设;苗卫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机构代码:61409170-1.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该联社昌邑信用社主任。被告苗怀涛,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翟建设,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苗卫宾,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苗怀涛、翟建设、苗怀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付海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