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刑二终字第185号

路娜诈骗罪,路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娜,无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3年4月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圣文、张志鹏,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路娜犯诈骗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路娜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路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艳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路娜及其辩护人王圣文、张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路娜涉嫌其他诈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4)中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裘春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代理

审判员  杨筱宸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阁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