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董明均,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易志宏,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暨法定代理人程世芳,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易文彬,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均诉程世芳,易志宏,易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明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明均负担。
审 判 长 史 渊
人民陪审员 陈幼平
人民陪审员 卢 琼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