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5民初7222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339111。
负责人:刘怀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兴,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平,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江北支行)与被告周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江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平归还截至2020年3月10日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8817.28元及利息11192.62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158.45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复利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周平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5年4月8日 截至日期 2020年3月10日 欠款金额 本金 78817.28元 利息 11192.62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周平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农商行江北支行要求周平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并未通过合约明确约定是否收取分期手续费和相关收取方式、标准,故本院对农商行江北支行要求周平支付分期手续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尚欠透支本金78817.2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10日的利息11192.62元以及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4.2元,由被告周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妍
人民陪审员 张红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宏亮
书 记 员 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