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2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刘连洲,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田广明,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春祯,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连洲、田广明、刘春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延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