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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623号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连洲、田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连洲;田广明;刘春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2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刘连洲,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田广明,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春祯,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连洲、田广明、刘春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延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