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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248号

艾学敏与张俊明、丁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学敏,张俊明,丁福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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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艾学敏,男,1950年10月2生,汉族,退休教师,��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俊明,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丁福侠,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艾学敏与张俊明、丁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俊明、丁福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艾学敏本金及利息合计61292.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艾学敏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张明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韦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