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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282号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云峰、范书杰、佟恩权、金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282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潘家堡乡张家村1组115号,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刘云峰,男,1955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5508074218,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黄西村6组40号。被告范书杰,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510144216,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黄西村264。被告佟恩权,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6007144219,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黄西村3组77号。被告金志强,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620618421,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冷子堡镇黄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云峰、范书杰、佟恩权、金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