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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934号

刘兰春、陆方园与百色市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兰春,陆方园,百色市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34号

申请执行人:刘兰春

申请执行人:陆方园

被执行人:百色市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兰春、陆方园申请执行百色市长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右执字第9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学新

审判员  陆建华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平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