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00号原告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梁光辉。委托代理人谢美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丽途旅游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唐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逸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丽途旅游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XXX号XXX楼仅为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址,被告在该地并无办公场所,被告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在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XXX号申华金融大厦902室办公,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被告提供的其与案外人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明被告的住所地在上述合同项下被告承租的上海市黄浦区宁波路XXX号申华金融大厦902室,故本案不应依据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注册地址确定管辖。此外,本案合同履行地亦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上海丽途旅游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