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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261号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钱 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贵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