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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催字第1号

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陈培静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负责人陈培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昭众,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6826083、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润洋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4日、收款人为常州市润钻晶体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建平

审 判 员  陈廑瑜

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