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阳执字第64号

柯昌连、耿召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柯昌连;耿召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阳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柯昌连,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居民,住本区;申请执行人耿召记,女,1974年12月12日生民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昆明市金碧路310号广业大夏

负责人:李浩(经理)本院在执行柯昌连、耿召记申请执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义务,柯昌连、耿召记已经领取了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3)昭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撒鹏 关注公众号“”